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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企业能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信息发布者:jingjinwei
    2017-06-05 15:01:33   转载

    农业企业能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中国会计网-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字[1995]052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初收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上述农业产品的,应当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待遇,应当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财税字[1998]078号等文件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附件:

      免税农业产品范围如下: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钱,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片、丝、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菜子、桐子、橄榄仁、棕搁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不属于本货物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羊、猪、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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